旅館1899東京 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 1.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應依據此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盡事宜,應依據法律等(指法律或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被確立的一般慣例
- 2.本旅館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做出特約時,可以不顧前項規定,以該特約為優先。
第2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
- 1.欲向本旅館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旅館聲明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住宿費用其他
(4)其他本旅館認定的必須事項 - 2.住宿者於住宿期間,超出前項第(2)號所述住宿日期並申請繼續住宿時,本旅館將以此聲明時間點作爲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第3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 1.住宿契約於本旅館同意前項申請時成立。但證實本旅館沒有同意時將不在此限。
- 2.依照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爲限,在本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旅館規定的申請費。
- 3.申請費將先行充當住宿旅客最終要支付的住宿費,當發生適用於第6條及第18條的情況時,按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位抵扣,如有餘額,將按照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返還。
- 4.住宿旅客未按第2項規定於本旅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將失去其效力。
但該意旨僅限於本旅館告知住宿旅客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
第4條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 1.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旅館有可能會接受特約,在契約成立後無需支付該項所述的申請費。
- 2.在同意住宿契約申請的情況下,若本旅館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
當作按照前項的特約處理。
第4條之2 請求配合設施內感染預防措施
飯店可以根據旅館業法(日本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對住宿者請求配合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本旅館在以下情況下,有可能會不接受住宿契約的簽訂。
但本項不表示本旅館可能在旅館業法第5條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住宿申請未依照本條款時。
(2)因客滿而沒有空房時。
(3)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爲時。
(4)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相關團體或相關人員、反社會勢力時。
(5)欲住宿者對本旅館或本旅館的從業人員做出暴力性要求時。
(6)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 號規定的特定傳染病的患者等(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的患者等」)時。
(7)被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促進消除對住宿者以身心障礙為由的歧視相關法律。(日本平成25年法律第 65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歧視消除法」。)(不包括要求消除依據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的規定的社會障礙的情況。)
(8)住宿者對本飯店提出的該施行的要求所伴隨的負擔過重,並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重複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的規定時。
(9)因天災、設施的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0)當住宿者被認定可能因酒醉等對其他的住宿客造成嚴重困擾時。
第5條之2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說明
本飯店不同意根據前條締結住宿契約的情況,住宿者可以要求說明該理由
第6條 【住宿旅客的契約解除權】
- 1.住宿旅客向本旅館提出申請,便可解除住宿契約。
- 2.當因該歸責於住宿旅客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旅館依據第3條第2項中規定,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並請求該支付的情況。當住宿旅客在該支付以前解除契約時除外。),本旅館將依照附表2揭示內容收取違約金。但若本旅館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約,依照該特約,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僅限於本旅館告知住宿旅客時。
- 3.本旅館在沒有接到住宿旅客的聯絡,並且在住宿當天下午10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該時間2小時的時候)仍未抵達時,根據情況會視為住宿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第7條 【本旅館的契約解除權】
- 1.1.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下可能解除住宿契約。但本項並不表示本飯店可能於旅館業法第5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認定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做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爲時,或經確認做了該行爲時。
(2)當住宿客人被認定屬於下列A至 C中的情況時:
A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的反社會勢力
B 為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所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的團體時
C 其高階主管屬於暴力團員的法人
(3)住宿客有對其他的住宿客造成嚴重困擾的言行時。
(4)住宿客為特定傳染病的患者等時。
(5)被進行與住宿有關的暴力行為時或被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不包括住宿者要求消除依據身心障礙者歧視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的規定的社會障礙的情況)。
(6)住宿者對本飯店提出的該施行的要求所伴隨的負擔過重,並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住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重複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的規定時。
(7)因天災、設施的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8)適用於東京都條例的規定的情況時。
(9)在客房內吸菸、亂動消防用設備等或其他不遵從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僅限於火災預防上的必要事項)時。
(10)其他不遵守本旅館規定的使用規章時。 - 2.本旅館基於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 【住宿的登記】
- 1.入住當天,住宿旅客需在本旅館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2)於日本國內沒有地址的外國人,則為國籍和護照號碼
(3)其他本飯店(館)認定需要的事項 - 2.未持有日本國內地址的外國人,請出示護照及其影本等。
- 3.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中所述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的登記時出示。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 1.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旅館客房的時間爲入住日的下午3點至退房日早上12點止。
- 2.儘管有前項規定,本旅館有可能接受該項所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此情況收取揭示於下列的追加費用。
(1)超過3小時以內,收取基本住宿費的30%
(2)超過6小時以內,收取基本住宿費的50%
(3)超過6小時,收取基本住宿費的100%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章】
住宿旅客於本旅館內,須遵守本旅館所規定揭示於旅館內的使用規章。
第11條 【營業時間】
- 1.本旅館的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請參考客房內的「使用指南」資料。
- 2.前項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可能會臨時變更。該情況下,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 1. 住宿旅客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是依照附表1中所揭示的內容。
- 2. 前項中所述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是以日本的貨幣或本旅館認同的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式,在住宿旅客抵達時或本飯店請求付款時於櫃台支付。
- 3. 本旅館向住宿旅客提供的客房在能夠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無端不住宿,仍須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旅館的責任】
- 1.本旅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他相關契約,或因不履行其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將會賠償其損害。但當其為不歸責於本旅館的事由時,將不在此限。
- 2.本旅館爲應對意外火災等不測,有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理】
- 1.當本旅館無法按照契約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時,經住宿旅客同意後,會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 2.儘管有前項規定,但當本旅館無法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作爲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一事非歸責於本旅館的事由時,將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寄托物品等的處置】
- 1.住宿旅客寄放於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産生遺失、破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旅館將賠償其損害。但僅限於明確告知本旅館其現金及貴重物品的種類和價格的情況下。若住宿旅客不願告知,本旅館以1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 2.住宿旅客帶進本旅館內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於櫃台卻因本旅館的故意或過失産生遺失、破損等損害時,本旅館將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時,除本旅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以1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其損害。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 1.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先抵達旅館時,僅限於本旅館在其抵達前同意負起責任保管的情況下,行李將會於住宿旅客在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
- 2.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待所有者的詢問聯絡並尋求指示。所有者沒有指示的情況或無法識別所有者時,貴重物品及包含個人情報的物品將於包含發現日起7天以內送至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將於發現日起經過3個月後處分。警察不受理的物品的情況也同樣適用。但有損衛生環境的食品、飲料、雨傘、香菸、雜誌等將於當天處分。
- 3.關於前2項的情況下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本旅館的責任於第1項的情況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前項的情況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7條 【停車的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旅館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寄放於旅館或是旅客本人,本旅館僅出借停車位,不負起車輛的管理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旅館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本旅館將負起其賠償的責任。
第18條 【住宿旅客的責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旅館受到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賠償本旅館其損害。
第19條 【免責事項】
於本旅館內使用電腦通信時,住宿者應以自身責任進行。使用電腦通信中,因系統故障及其他理由導致通信服務中斷,即使其結果讓使用者受到任何損害,本旅館不負一切責任。另,使用電腦通信時,因本旅館判斷不適當的行為而造成本旅館及第三者的損害時,使用則應賠償其損失。
第20條 【支配的言語】
本條款以日文和英文作成,日文與英文間有不一致或差異時,應以日文版本為優先。
第21條 【司法管轄及準據法】
對於因本條款關於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所產生的一切紛爭,應於管轄本旅館的所在地的日本法院,以日本法令為準據解決之。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關聯)
内訳 | ||
---|---|---|
住宿者應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用 | (基本宿泊料) |
追加費用 | (飲食料及びその他の利用料金) | |
稅金 | (消費税及びその他諸税) |
備註
1.基本住宿費依據本旅館制定的客房費用表。
2.稅法經修正時,以其修正後的規定為依據。
附表第2 違約金
(第6條第2項關聯)
契約申請人數 | 契約解除の通知を受けた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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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住宿 | 住宿當天 | 住宿前一天 | 2日から9日前 | |
個人 14人以內 | 基本住宿費的100% | 基本住宿費的80% | 基本住宿費的20% | – |
團體 15人以上 | 基本住宿費的100% | 基本住宿費的80% | 基本住宿費的20% | 基本住宿費的10% |
注意
1. %表示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2. 縮短契約天數的情況,不管其縮短天數,將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